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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治理超载更严格?部分地区治超政策已发布!
发布时间: 2023-06-06 16:53 更新时间: 2024-05-17 08:00

今年治理超载会更严格吗?目前具体都有哪些省份已下达治超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构建治超源头管理机制、明确路面执法检查方式、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治超工作效率和强化信用治超监管五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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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构建治超源头管理机制中指出:源头治理是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强力手段,主要包括车源和货源。
具体实施措施有:1.对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提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阶段的要求,明确了车辆检验、登记管理及车辆改装的主管部门职责;2.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制度落实难、监管不明晰的问题,提出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名单制作和公布的要求,提出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义务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禁止性行为;3.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提出了监管举措,同时对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义务提出要求。

吉林省发布治超新规定


2月3日,吉林发布《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涉及货车方面的内容有: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出两项修改:1.将原第十九条:“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或者货物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进行转移处理,费用由车主承担。”修改为“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或者货物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车辆或者货物实际管理人应当进行转移处理。实际管理人不能及时转移处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2.将原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载货车辆拒绝接受检测强行通过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滞留车辆。”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载货车辆拒绝接受检测强行通过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两项修改:1.将原第二十二条:“鼓励使用多轴大吨位车辆、厢式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鼓励发展货运出租、货物配送等方便、快捷的货运经营方式。”修改为:“鼓励使用标准化、模块化、轻量化厢式半挂车、集装箱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网络货运、城市绿色配送等运输组织方式。”2.将原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致使营运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未达到规定安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吉林省公路条例》作出一项修改:1.将原第六十八条:“未经许可超限行驶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不得驶离,并可以对其强制卸载。”修改为:“违反本条例,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其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条例的,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其中高可达五万元。在此办法中的第二十条有指出:“本办法所称源头单位是指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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