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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如何实施
发布时间: 2023-06-10 17:09 更新时间: 2024-05-0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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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不断完善综合货运枢纽体系、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正式印发。《通知》指出,城市(群)应按照《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立足于产业链供应链保通保畅,聚焦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重要节点建设,联网补网强链,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合理选择综合货运枢纽类型进行编制。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现状及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组织保障等。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以下为《通知》全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实施工作,不断完善综合货运枢纽体系、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编制


城市(群)应按照《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编制提纲》(附件1)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立足于产业链供应链保通保畅,聚焦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重要节点建设,联网补网强链,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合理选择综合货运枢纽类型进行编制。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现状及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组织保障等。多个城市联合编制实施方案时,应突出说明城市间综合货运枢纽体系协同互补、共建共享共用以及跨区域一体化运行等情况。


实施方案提出的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规则标准及服务软联通、运营机制一体化等目标任务要体现示范性、**性、适用性,相关技术要求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技术指引(暂行)》(附件2)。


实施方案应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根据发展实际和需求,做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按照轻重缓急、突出目标导向,在城市间(如涉及多个城市)、项目间科学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申报程序


(一)城市(群)申请。城市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实施方案。该项政策实施年,应于7月底前报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实施方案,其他相关事项依此办理)


以城市群形式申请,应自行确定牵头城市,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跨省份联合申请,应同时向各城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群中的城市应为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且通过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连接。鼓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城市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


组合型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应由各城市联合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枢纽名称中排序位的为牵头城市。跨省份联合申请,应同时向各城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群申报形式包括省内2个(含)以上城市的组合或跨省2个(含)以上城市的组合,申报城市应符合《通知》明确的支持范围。


(二)省级申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城市(群)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申报函(模板)》(附件3)有关要求形成申报函,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跨省份联合申报,应由一个省份牵头。政策实施年,原则上应于7月底前完成申报。计划单列市与省内其他城市联合的,应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各省份每年度择优推荐不超过1个城市和1个省内城市群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视为1个城市,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不占本省推荐名额,跨省联合申报(每年限1个城市群)不占相关省份推荐名额。纳入支持的城市不能重复申报。组合型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以《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专栏1明确的为准)视为1个城市,1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城市联合兵团申报的视为1个城市。


各省份应按时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申请函及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各5份和电子版各1份(光盘刻录)。


三、初步审核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应先就城市(群)是否满足申报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和初步打分(满分20分)。打分项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实施方案评分表》(附件4)。


跨省份联合申请,应由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其他城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省级合规性审核和初步打分进行复核。


四、专家评审


(一)方案评审。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专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实施方案提出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交通运输部将于每年3月底前(政策实施的年为8月底前)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评审重点包括地方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组织保障以及现场答辩情况(可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等方面。


(二)投资额审核。评审专家主要依据重点项目清单审核投资额,提出城市(群)奖补资金额度建议。投资额审核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不满足要求的物流园区建设。其他高等级公路、铁路主干线、航空机场等通道干线及基础设施建设,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货物尾程配送、邮政快递末端配送等物流微循环建设相关项目,目前已有资金支持渠道的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不作为审核投资额的内容。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购税资金等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不纳入审核投资额,这类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审核的投资额应是重点项目清单在实施期内的新增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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