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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强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列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用于增强各地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各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 奖励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中央财政分配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突出重点。以各省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核心因素,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地区加大支持,对以前年度落户人口的奖励资金逐步退坡。
(二)促进均等。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三)体现差异。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对跨省落户、省内落户和本市落户实行差异化的奖励标准,兼顾中央政府对跨省流动的支持和强化省级政府均衡省内流动的职责。
第五条奖励资金包括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
第六条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如下客观因素测算。
(一)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主要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区分跨省落户人数、省内跨地市落户人数和市内落户人数,采取不同权重,体现各地吸纳不同流入地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以前年度落户人口奖励资金退坡腾退出的资金,按新增落户人口分配。
(二)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主要是参照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越高的地区,奖励越多,加大对公共服务成本较高落户地的支持。
(三)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考各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财政困难地区奖励力度更大,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考虑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人数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予以奖补,引导地方重视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力度,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水平。
第七条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公式测算:
(一)奖励资金 = 落户人口奖励资金 +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
(二)某地区落户人口奖励资金 = 落户人口奖励资金总额 × 某地区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分配系数÷ ∑各地区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分配系数
某地区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分配系数 = (跨省落户人口 × 权重 + 省内跨市落户人口 × 权重 + 市内落户人口×权重)×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 人均财政支出系数
跨省、省内跨市、市内落户人口权重为5:3:1。
(三)某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 =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总额 × 某地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 ∑各地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
某地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 随迁子女在校生数 × 地方工作努力程度系数
地方工作努力程度系数根据随迁子女在校生数变化情况及其占比变化情况确定。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结合自身财力,建立健全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奖励资金,应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地区倾斜。
第九条 基层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保障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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