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至海口冷冻运输公司 保鲜物流 直达全境
| 更新时间 2024-12-09 08:00:00 价格 420元 / 吨 嘉兴踏信冷链物流 浙江冷链物流 冷冻冷藏产品 冷冻冷藏运输 嘉兴冷冻运输 嘉兴冷链冷冻 联系电话 17280155564 联系手机 17280155564 联系人 宋江 立即询价 |
详细介绍
浙江踏信冷链物流将继续以“以诚为本,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客户满意为标准,以保持行业为目标,不断提升自我,超越自我,结合传统的经验与科学的管理,努力发展成为乃至国内、具实力的中型物流企业。
四
招引培育企业措施
14.重点引进中国冷链物流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在财政奖补、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一揽子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15.积极培育冷链物流行业企业。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本地区冷链物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16.支持冷链物流产业相关共性技术列入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榜单,以“揭榜挂帅”形式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开展冷链物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研发转化的重大创新成果和先进技术进行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17.引导冷链物流领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研发管理、强化科研人员培育,支持建设企业研发中心,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五
推进企业清费减负
18.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产业化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各类实体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温州电力局)19.严格落实冷链物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建立优惠享受台账,主动筛查应享未享情况,开展针对性宣传辅导,打通政策落地的“后一公里”,使企业充分享受减税红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20.落实冷链物流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切实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一对一政策辅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六
促进车辆通行便利化
21.合理布局城市冷藏车停靠装卸点,有关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审核设置冷藏车停靠装卸点;条件受限暂时无法设置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可在附近道路设置临时装卸车位,允许进行不超过30分钟的停靠装卸作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2.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23.为统一标识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新能源冷藏车实行非高峰时段在市区限行区域内道路〈不含城市快速路〉备案通行,高峰时段为每日7时至8时30分和16时30分至18时30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七
强化投融资支持
24.将冷链物流纳入基础设施投资改革范畴,积极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5.加大“双保”应急融资支持力度,对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双保贷”支持,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26.鼓励创新金融产品,针对重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拓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设备质押、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业务。加大冷链物流配送保险力度,推广完善冷链货运险和食品安全责任险,为冷链产品运输和公共安全提供保障。(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7.将推动冷链物流企业上市纳入整体企业上市工作,组织专题业务培训会,及时宣讲各板块上市制度。对重点企业给予政策倾斜,优先满足企业上市募投用地、人才引进等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8.加大对冷链物流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综合运用再物流、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绿色低碳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提供快速审批、优惠利率等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29.加强冷链物流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冷链物流高层次人才申报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计划。(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附 则
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D 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本政策的奖补项目不纳入总量控制。本政策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除已明确限定期限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 电 话:17280155564
- 执行董事:宋江
- 手 机:17280155564
- 传 真:17280155564
- 微 信:17280155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