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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24-12-09 08:00:00 价格 420元 / 吨 冷冻温度可调控范围 -18℃—— -25℃ 冷藏温度可调控范围 0℃——20℃ 广东踏信冷链经营范围 广州东莞深圳佛山 联系电话 17280155564 联系手机 17280155564 联系人 宋江 立即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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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交通物流是市场经济命脉,要持续做好保通保畅并强化政策支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定与《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昨天(9月28日),交通运输部连续发布修改了9项交通管理规定,其中8项与物流领域相关。
1.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制定于2005年,主要是从经营许可、运营管理以及行车许可证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予以规范。《规定》自2005年出台以来一直未予修改,部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国际道路运输管理需要,与当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完全相符,与2022年新修订的《道路运输条例》不一致,需结合近年来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实践对《规定》予以全面修订。修改主要内容为:
一是,将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了信用监管的原则性规定。
二是,删除了“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规定,并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的管理要求,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是,加强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衔接。明确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聘用人员加强国际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外事规定等培训要求。
四是,优化调整了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和程序,精简证明事项,明确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重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减轻企业负担。
五是,根据《决定》的有关要求,对属于规章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处罚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下调了非法转让、出租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等业务证件行为的罚款数额,取消了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相关标志、携带相关证件行为的罚款。对于《决定》中明确的其他涉及本规章的罚款事项,根据《决定》要求,待上位法修订出台后,再及时修改规章。
2.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读如下:一是,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定和《道路运输条例》相关修改内容,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站(场)运营标准化和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诚信考核制度的要求,对货运站标准化运营和信用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
二是,根据《决定》的有关要求,对属于规章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处罚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下调了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罚款数额,对于《决定》中明确的其他涉及本规章的罚款事项,根据《决定》要求,待上位法修订出台后,再及时修改规章。
三是,依据新出台的法规,对规章中引用的相关法规名称及个别文字进行了相应调整,以与相关法规严格保持一致。
3.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读如下:《决定》明确取消“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行为的罚款”。为落实《决定》要求,删除了关于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行为的罚款规定。此外,根据相关标准修改、废止情况,对部分标准名称进行了更新。
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读如下:联系方式
- 电 话:17280155564
- 执行董事: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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