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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7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1、国际监管法规
国际水上运输行业相关的公约、规则和协议主要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发布。同时,国际水上运输行业还受到《1958 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约束,每个国家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进行有效的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此外,全球范围内还存在许多区域性港口国监管协议,如巴黎备忘录、黑海备忘录、印度洋备忘录、东京备忘录等。
国际水上运输行业的主要规则
修订/颁布 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2006 年 | 国际劳工组织 |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海事劳工公约) | 海事劳工公约对海员上船工作的低要求、就业条件、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等进行了规定,系保护海员权益的公约 |
2002 年 | 国际海事组织 |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规则) | ISPS 规则对港口国政府、船东、船上人员、港口人员等察觉安全威胁并且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以防止安全事件影响从事国际贸易的船舶或港口设施 |
1998 年 | 国际海事组织 |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 ISM 规则要求水上货物运输公司和船舶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水上货物运输公司需配备合格的人员、船长及船员,并建立船岸联动ji制,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安全管理体系(SMS),确保安全管理和防污染工作规范运行,避免重效益不重安全的倾向 |
1990 年 | 国际海事组织 | 《1990 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公约) | OPRC 公约要求所有船舶、港口和近海装置都应具备油污应急计划,港口国当局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OPRC 公约规定所有事故船舶和其他发现油污事故的ji构或官员应向近的沿岸国报告。各国在接到报告后应釆取行动,并进行通报 |
1982 年 | 联合国 |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公约) | UNCLOS 公约对内水、领海、公海等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全球各地区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开发、海洋环境污染处理等具有指导和裁决作用 |
1979 年 | 国际海事组织 | 《1979 年国际海 上搜寻救助公约》 (SAR 公约) | SAR 公约对海上救助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缔约国建立搜寻和救助服务基础设施,使搜寻和救助标准化和规范化 |
1978 年 | 国际海事组织 |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公约) | STCW 公约要求值班船员必须持有适任证书,参加值班的普通船员必须接受规定的培训;对不同等级证书相应的基础知识和海上资历做了规定 |
1978 年 | 国际海事 组织 |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公约) | MARPOL 公约从检验发证、油船货物区域要求等方面对防止油船污染事宜进行了规范,对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等进行了规定 |
1974 年 | 国际海事组织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 | SOLAS 公约系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重要的公约之一,是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船东和船旗国等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也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重要的公约。SOLAS 公约规定了与安全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操作的低标准,由船旗国负责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达到这一要求,船舶必须持有该公约规定的证书,作为该船已达到该公约标准的证明 |
1972 年 | 国际海事组织 | 《1972 年国际海 上避碰规则公约》 (COLREGS 公 约) | COLREGS 公约规定了海上船舶应遵守的海上瞭望、船舶安全速限、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船舶号灯号型使用规则等,旨在确保航行安全,以防止船舶之间发生碰撞 |
1958 年 | 联合国 | 《1958 年日内瓦公海公约》(日内瓦公约) | 日内瓦公约确定公海为除国家的领水或国内水域外的全球所有水域。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各国在公海享有航行、boyu、铺设海底dian缆和管道等权利 |
资料来源:观研报告网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规则)的要求,船公司和船舶均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持有相关的符合证明。根 据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等公 约的要求,符合 ISM 规则的船公司应取得符合证明(DOC 证书),符合证明(DOC 证书)由船旗国主管ji关(如船旗国海事局)、主管ji关认可的ji构(如船旗国 主管ji构授权的船级社)签发。
2、国内监管法规
国内水路运输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类别 | 修订/颁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准入 资质 | 2020 年 2 月 | 交通运输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准入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特别规定,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
2019 年3 月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规定了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的准入资质,对从事国际海上运输运营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相关调查处理部门以及违反规定的经营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 |
2017 年 3 月 | 国务院 | 《国内水路 运输管理条 例》 |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
2016 年12 月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应当做船舶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际登记等登记事项 | |
2014 年7 月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应当按照该条例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等事项 | |
2007 年5 月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航运 公司安全与 防污染管理 规定》 | 水上货物运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由中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ji构对符合条件的水上货物运输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海事管理ji构应当建立、健全水上货物运输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水上货物运输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1992 年11 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
船员管理 | 2022 年4月修改 | 交通运 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船长、驾驶员、轮ji长、轮ji员适任证书分为:(一)船长、大副、轮ji长、大管轮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二个等级;(二)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 500 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三)船长、大副、轮ji长、大管轮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三个等级;(四)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二个等级;其中,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
2020 年 3 月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所有船员必须依法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包括船长、船员、普通船员;参加航行和轮ji值班的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 |
安全检验 | 2021 年4 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措施的要求,编制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
2019 年3 月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ji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 |
2016 年1 月 | 交通运输部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 |
环境保护 | 2019 年10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2020 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m/m 的燃油,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 0.10%m/m 的燃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m/m 的燃油;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 0.50%m/m 的自用燃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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